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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韩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4刑初10号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5)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7日4时许,被告人韩某甲驾驶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苏C×××××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泗洪县境内苏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73千米+870米处超车时占道,与相对方向潘某驾驶的苏N×××××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潘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韩某甲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韩某甲与被害人潘某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除保险赔偿费用外,被告人韩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14.85万元(已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韩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同意对被告人韩某甲从宽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韩某乙、袁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驾驶证查询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酒精检测报告,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保险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注销证明,火化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居委会证明,委托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经济赔偿凭证,接处警信息,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事故,并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韩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丁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加静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