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保字第10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相明与蔡珊珊、许睿莹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相明,蔡珊珊,许睿莹,许土贵,高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保字第1034-3号申请人黄相明,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吴水霞、柳燕,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珊珊,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许睿莹,女,200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理人蔡珊珊。被申请人许土贵,男,194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高峦,女,194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相明与被申请人蔡珊珊、许睿莹、许土贵、高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许宝地名下价值29675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其本人和案外人黄金水及薛秀丽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9-11号22B室房产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申请人以许宝地尚欠其借款296750元为由提起诉讼,因许宝地已于2015年10月17日死亡,被申请人蔡珊珊为许宝地配偶,被申请人许睿莹为许宝地女儿,被申请人许土贵为许宝地父亲,被申请人高峦为许宝地母亲,故申请人要求四被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继承人许宝地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财产保全担保的有效性,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继承人许宝地名下价值29675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黄相明提供的担保物即其本人和案外人黄金水及薛秀丽名下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9-11号22B室房产。本案财产保全费2004元,由申请人黄相明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