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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唐元秀与东新路新兴灶具百货店、深圳市富卡士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元秀,东新路新兴灶具百货店,深圳市富卡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863号原告:唐元秀。被告:东新路新兴灶具百货店。经营者:刘金贵。被告:深圳市富卡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松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元秀诉被告东新路新兴灶具百货店、深圳市富卡士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元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唐元秀负担。审 判 长  彭小梅人民陪审员  潘美华人民陪审员  顾莉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