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唐元秀与东新路新兴灶具百货店、深圳市富卡士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元秀,东新路新兴灶具百货店,深圳市富卡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863号原告:唐元秀。被告:东新路新兴灶具百货店。经营者:刘金贵。被告:深圳市富卡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松元。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元秀诉被告东新路新兴灶具百货店、深圳市富卡士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元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唐元秀负担。审 判 长 彭小梅人民陪审员 潘美华人民陪审员 顾莉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腾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