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法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3
案件名称
杨圣德与付明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圣德,付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法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杨圣德。被执行人付明伟。本院在执行杨圣德与付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8)光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付明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光民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4965元及迟延利息,执行中付明伟未履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骁励审判员 李灵胜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 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