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行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建芬与国务院办公厅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01行初129号起诉人王建芬,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起诉人王建芬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国务院办公厅。起诉人诉称,2015年10月3日,起诉人以邮政双挂号信的方式向国务院办公厅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为:2009年4月24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函(2009)633号批复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其上报的《关于无锡至张家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事项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请书面公开贵机关公开针对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批复文件。至今没有答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国务院办公厅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国务院办公厅限期作出符合起诉人要求的涉案信息答复。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中第(十一)项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不直接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此,起诉人王建芬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建芬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广会审 判 员 王 贺代理审判员 胡保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