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民终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根秀、邓宏超等与阮晓华、廖翔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晓华,张根秀,邓宏超,邓红英,邓龙英,邓凤英,廖翔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民终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晓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根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宏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红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龙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凤英。原审被告廖翔鹰。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阮晓华与被上诉人张根秀、邓宏超、邓红英、邓龙英、邓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冻结阮晓华银行存款三十三万元即将冻结逾期,而本案现尚未审结。本院认为,由于本案现尚未审结,对上诉人阮晓华的银行存款需继续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上诉人阮晓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东门支行银行存款叁拾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万燕飞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