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黄东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东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3999号原告:黄东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东梅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东梅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冬梅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