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辖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江苏金大地饲料有限公司与宋文清、居朝兰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文清,江苏金大地饲料有限公司,居朝兰,居朝美,陈会洪,姜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文清,职业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金大地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工业园区宁淮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陈伯宜,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居朝兰,职业不详。原审被告居朝美,职业不详。原审被告陈会洪,职业不详。原审被告姜勤,职业不详。上诉人宋文清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金大地饲料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金大地公司),原审被告居朝兰、居朝美、姜勤、陈会洪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5)金商初字��005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文清在原审答辩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该案的合同履行地和宋文清的住所地均在高邮市,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应当由宋文清的住所地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金大地公司与宋文清、居朝兰、居朝美、姜勤、陈会洪之间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饲料销售专用借款合同、欠款或借款专用反担保合同书均约定涉案合同产生争议由甲方住所地即金大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宋文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宋文清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1、合同履行地在高邮市,上诉人住所地也在高邮市;2、合同文本均是格式文本,被上诉人从未向上诉人说明或者提示过案件管辖地是金湖县。因此,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由高邮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金大地公司与宋文清、居朝兰、居朝美、陈会洪签订的饲料销售专用借款合同,金大地公司与宋文清之间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金大地公司与姜勤签订的欠款或借款专用担保合同书均约定涉案合同产生争议由甲方住所地即金大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本案中的涉案合同均约定,产生争议由甲方住所地即金大地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约定。因此,本案应按照合同中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确定管辖。依据该约定,金湖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裁定,适用法律错误。2、涉案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并不是免责条款,被上诉人没有对协议管辖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义务。上诉人以被上诉人金大地公司未按协议管辖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为由,要求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但处理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月娥代理审判员 王 纯代理审判员 邹艳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嵇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