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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宋宪裕与王淑信、景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宪裕,王淑信,景在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宋宪裕,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效友,邹平健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淑信,居民。被告景在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宪裕与被告王淑信、景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淑信、景在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宪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4420元,由原告宋宪裕负担。审判员  张广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红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