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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民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徐欣欣与天水麦积山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徐波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水麦积山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徐欣欣,徐波,天水虎玉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民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水麦积山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颉光照,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欣欣,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徐波,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天水虎玉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钢虎,执行董事上诉人天水麦积山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欣欣、原审被告徐波及原审被告天水虎玉化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2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天水麦积山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水麦积山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水麦积山温泉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莹审 判 员  储颖烨代理审判员  兰 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