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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5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王连轩与赵静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5432号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对上诉人王连轩与被上诉人赵静、原审被告杨伟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1543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更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二行“(2015)朝民(商)初字第34829号”补正为:“(2014)朝民(商)初字第34829号”。现予以补正。审 判 长 蒋 巍代理审判员 李 冉代理审判员 霍思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雅竺书 记 员 李安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