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赖顺发、黄红米等与赖明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顺发,黄红米,赖连春,赖连素,赖亦发,赖明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赖顺发,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原告黄红米,女,1938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原告赖连春,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原告赖连素,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原告黄红米、赖连素、赖连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赖顺发,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原告赖亦发,男,约51岁,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赖明林,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顺发、黄红米、赖连春、赖连素、赖亦发与被告赖明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顺发、黄红米、赖连春、赖连素以赖亦发未在起诉状上签名盖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顺发、黄红米、赖连春、赖连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赖顺发、黄红米、赖连春、赖连素负担。审 判 长 曾钦良审 判 员 曾银燕人民陪审员 林艺杰二○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彩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