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漳民终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宝富、林清峰与华安县仙都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宝富,林清峰,华安县仙都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5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富,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安溪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清峰,男,194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华安县。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友仁,福建九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薛贵滨,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安县仙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州市华安县仙都镇仙北路88号。法定代表人郑大勇,镇长。委托代理人阙任政,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连发,华安县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宝富、林清峰因与被上诉人华安县仙都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宝富、林清峰的委托代理人李友仁、薛贵滨,被上诉人华安县仙都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阙任政、汤连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漳州市华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林良志审 判 员  周秀容代理审判员  张阿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建才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