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执民字第1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摩天轴承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摩天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东执民字第1207-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焦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江丽,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敏,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李罡,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摩天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XX,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5)甬东执民字第120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05号1604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2015年12月31日10时08分52秒,买受人刘忠秀(公民身份号码)以13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105号1604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房屋产权证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1)第0100976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忠秀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忠秀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忠秀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刘忠秀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