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赖建金与张秀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建金,张秀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440号申请执行人赖建金。被执行人张秀琼。申请执行人赖建金与被执行人张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秀琼所有的108296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张秀琼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焕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