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民担特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瑞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智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智,瑞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担特字第33号申请人瑞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人民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9502379。法定代表人余梦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亚平,桂林信用社负责人。被申请人王智,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无业,住瑞昌市。申请人瑞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多次送达,均未联系到被申请人。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瑞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受理费6465元,退还申请人瑞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昕人民陪审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李文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