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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4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新区朱家村民委员会与纪春娥、大连普湾新区国营农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州新区七顶山街道朱家村民委员会,纪春娥,大连普湾新区国营农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4924号原告大连金州新区七顶山街道朱家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朱朝治,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晓萍、钟鹏,均系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春娥。被告大连普湾新区国营农场。负责人王忠和,系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州新区七顶山街道朱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纪春娥、被告大连普湾新区国营农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在另案审理中当庭自述其主张确认的系另案中案涉的二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合同。因本院已另案受理了原告的起诉(案由亦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终结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乔元臣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