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1371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组织机构代码67100867-9。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从应,该公司员工。被告肖渝。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可达人民陪审员 韩 旭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保玉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