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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钟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楚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楚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日被楚雄市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以楚市检刑诉(2015)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思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楚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257.36mg/100ml)驾驶未定期检验的云E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钟某甲、钟某乙)以53km/h的速度沿国道320线由楚雄市向禄丰县方向行驶。02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国道320线K2961+500M处时,其所驾驶车辆与道路南侧路面岩石相撞,造成云E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钟某甲受重伤,钟某某、钟某乙均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经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甲、钟某乙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控称所述事实,有书证、物证、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未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且超过核定载人数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超速超载,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取得受害人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钟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期间量刑。被告人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257.36mg/100ml)驾驶未定期检验的云E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钟某甲、钟某乙)以53km/h的速度沿国道320线由楚雄市向禄丰县方向行驶。02时20分许,当车行驶至国道320线K2961+500M处时,其所驾驶车辆与道路南侧路面岩石相撞,造成云E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钟某甲受重伤,钟某某、钟某乙均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经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钟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受害人钟某甲、钟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谅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未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且超过核定载人数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定性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与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钟某某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晓琼人民陪审员  陈开凤人民陪审员  郎文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傲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