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永强与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强,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759号原告:张永强,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青年中路73号1号楼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211118317.被告: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祥启,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陈家屯村。被告: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和用,该公司经理。住所地:莒县西环路南段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强与被告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及地上附属物一宗,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位于莒县城阳北路西侧、威海路北侧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被告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南路东侧、故城中路南侧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被告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山东南路东侧、故城中路南侧的土地一宗(地号:××),查封期限三年。四、查封被告日照市大海水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县西环路南段东侧的厂房、机器设备、地上附属物一宗(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其他处分。五、查封被告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莒县城阳街道陈家屯村日照市荣泰硅胶有限公司院内的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地上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一宗(详见清单),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允许被告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和其他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明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