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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占春与哈尔滨神州物流市场新滨南货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春,哈尔滨神州物流市场新滨南货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94号原告王占春。被告哈尔滨神州物流市场新滨南货站,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神州物流市场4街区53.55号。经营者董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春与被告哈尔滨神州物流市场新滨南货站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春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占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王东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