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5刑初40号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淄博市临淄区看守所。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6日5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驾驶鲁C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博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因观察情况不够,将前方步行顺行的战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后战某某又被其他车辆碾压,战某某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战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临淄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驾车观察情况不够,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其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姚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5时20分许,被告人姚某驾驶鲁C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淄博市临淄区博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因观察情况不够,将前方步行顺行的被害人战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后战某某又被其他车辆碾压,战某某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战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临淄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姚某驾车观察情况不够,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案发后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再查明,本案民事赔偿已经淄博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完毕,被害人战某某家属对被告人姚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姚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姚某的母亲。2015年11月16日早晨,姚某驾车载其顺临淄区博临路从北向南走时,其听见车“砰”得响了一声,姚某开车回家了。2、证人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战某某的儿子。2015年11月16日早晨,其父亲战某某在临淄区博临路东崖村路段发生了交通事故。3、发破案报告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姚某案发后驾车逃逸,回到家中后又驾车回到现场,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的情况。4、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实了被告人姚某的驾驶资格情况。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7、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害人战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8、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事故发生时,鲁C号轻型普通货车车体右前部与行人人体发生接触的情况。9、淄博仲裁委员会调解书、和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证实,本案民事赔偿已经淄博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完毕,被害人战某某的家属对被告人姚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姚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10、户籍材料证实了被告人姚某的出生时间,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1、被告人姚某在公安机关亦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述。上述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姚某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被告人姚某于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仲华代理审判员 江 皓人民陪审员 朱海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金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