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中,高景强,聊城市侨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560号申请执行人白建中,男,198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义桥乡崔西村。被执行人高景强,男,197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闫楼镇高庄村****号。被执行人聊城市侨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工业园区。本院执行的白建中诉高景强、聊城市侨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