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81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雎艺华与郭刚、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雎艺华,郭刚,王秀梅,任爱英,郭强,杜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37-1号原告雎艺华,男,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郭刚,男,1971年7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王秀梅,女,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任爱英,女,1947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告郭强,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杜丽红,女,1972年2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雎艺华与被告郭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等和解,同意解除本院对被告名下工资账户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刚、任爱英、王秀梅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春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红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