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华某诉邓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邓某,周某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134号原告华某。被告邓某。第三人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与被告邓某、第三人周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被告邓某、第三人周某退还了购买宅基地款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邓某、第三人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某的申请,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某撤回对邓某、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华某负担。审判员 樊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