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执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琴与张曙光、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琴,张曙光,赵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1725号申请执行人张琴,泰安市绿地药业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张曙光,泰安商业银行广生泉支行职工。被执行人赵莉(曾用名赵笠),中国工商银行泰山支行职工。申请执行人张琴与被执行人张曙光、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泰山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宝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