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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沈舰与陈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舰,陈雷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557号原告沈舰,男,汉族,28岁。委托代理人马家林,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西良,男,汉族,55岁。被告陈雷,男,汉族,33岁。委托代理人樊士军,男,汉族,53岁。委托代理人徐宝刚,男,汉族,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舰与被告陈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沈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交纳),由原告沈舰负担。审 判 长  韩庆莉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成 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