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沈舰与陈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木舒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舰,陈雷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557号原告沈舰,男,汉族,28岁。委托代理人马家林,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西良,男,汉族,55岁。被告陈雷,男,汉族,33岁。委托代理人樊士军,男,汉族,53岁。委托代理人徐宝刚,男,汉族,5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舰与被告陈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舰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沈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交纳),由原告沈舰负担。审 判 长 韩庆莉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成 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