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余木全与袁照位、刘孝通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木全,袁照位,刘孝通,袁照(朝)提,张路正,郭保军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001号原告:余木全。委托代理人:卢彬,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照位(卫)。被告:刘孝通(刘勇)。被告:袁照(朝)提。被告:张路正。被告:郭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云与被告袁照位、刘孝勇、袁照提、张路正、郭保军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木全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五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余木全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木全撤回对被告袁照位、刘孝勇、袁照提、张路正、郭保军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木全负担。审 判 长 项本升人民陪审员 王 波人民陪审员 耿吉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