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3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苏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3388号原告:苏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28号。法定代表人:李东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亮亮,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宁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19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荣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