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476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递交的起诉状中的原告地址向原告邮寄开庭传票后被邮局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依起诉状中的原告电话号码亦未能联系到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秦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