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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赵玉美与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美,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10号原告:赵玉美,女,195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阜阳嘉颍皮件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被告:武斌,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美诉被告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玉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武斌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同数额的银行存款,原告赵玉美及担保人刘满中自愿以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建筑公司综合楼301室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玉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武斌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同数额的银行存款;二、查封原告赵玉美及担保人刘满中共同共有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建筑公司综合楼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继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小双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才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