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民终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唐协林与唐瑞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协林,唐瑞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民终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协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8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瑞远,男,汉族,生于1955年4月28日,住四川省华蓥市。上诉人唐协林因与被上诉人唐瑞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5)华蓥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唐协林于2015年12月7日以按照原审判决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协林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协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唐协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成审 判 员 宋川平代理审判员 陈 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竹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