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杨超诉罗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罗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57号申请执行人:杨超,男,198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罗靖,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马民一终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靖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