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泮明华、魏爱君、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泮明华,魏爱君,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财保6号申请人:泮明华,男,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横溪镇逢仙桥村***号,现住仙居县。被申请人:魏爱君,男,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申请人: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唐马乡陈丙村***号。法定代表人:温宗英。申请人泮明华与被申请人魏爱君、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登记在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H×××××大型汽车及登记在魏爱君名下车牌号为苏C×××××车,保全标的额为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鱼台华畅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H×××××大型汽车及登记在魏爱君名下车牌号为苏C×××××车予以扣押。二、本次扣押期限二年;在扣押期间,上述被扣押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保全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应志勇?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