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新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万贻林与徐仁飞、徐建国、徐红飞、南昌新辉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贻林,南昌新辉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徐红飞,徐建国,徐仁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45号原告:万贻林,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东镇光明村前万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601211961********。委托代理人:余浪浪,江西周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云飞,江西周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新辉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东镇太殿街,组织机构代码:158634361。法定代表人:徐红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红飞,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塘村徐村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601211969********。被告:徐建国,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塘村徐村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601211966********。被告:徐仁飞,男,195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南塘村徐村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3601211952********。原告万贻林诉被告南昌新辉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公司)、徐红飞、徐建国、徐仁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贻林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浪浪、杨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贻林诉称:2012年1月22日,徐仁飞、徐红飞向万贻林借款20万元,月息1.5%。2014年3月7日,徐红飞又向万贻林借款6.4万元,连同原欠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徐红飞向万贻林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2015年3月26日,万贻林与徐仁飞、徐红飞、徐建国签订房产抵债协议约定,辉煌公司向万贻林借款30万元,愿以两处房产抵债。因该两处房产属无证房产,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及该借款虽是徐仁飞、徐红飞以辉煌公司名义与万贻林签订的借款协议,但事实上,万贻林是将钱转给了徐红飞、徐仁飞。徐红飞、徐仁飞未将此款用于公司经营,而将此资金用于放贷。徐红飞、徐建国、徐仁飞为辉煌公司股东,徐红飞、徐仁飞滥用股东资格,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此,万贻林起诉要求辉煌公司、徐红飞、徐仁飞、徐建国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计至起诉之日6.3万元,共计36.3万元;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辉煌公司、徐红飞、徐建国、徐仁飞未答辩。原告万贻林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辉煌公司的企业信息、股东基本情况表。证明:辉煌公司的主体资格;徐红飞、徐建国、徐仁飞为辉煌公司股东。2.银行取款记录。证明:2012年1月22日,万贻林将20万元借给了徐红飞、徐仁飞。3.徐红飞出具的借条两份(一份为复印件,一份为原件)。证明:2014年3月7日,万贻林将30万元借给辉煌公司,月息1.5%。4.房产抵债协议。证明:辉煌公司将其两处房产抵押给万贻林。5.万怡林与徐红飞的电话录音。证明:本案借款未用于辉煌公司经营。被告辉煌公司、徐红飞、徐建国、徐仁飞未举证及出庭质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7日,辉煌公司向万贻林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今借到万怀古现金30万元,利息1.5%。”辉煌公司在该借条加盖了公司印章,徐红飞在该借条签名。因万怀古为万贻林的别名,故又由辉煌公司向万贻林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今借到万贻林现金30万元,利息1.5%。”辉煌公司在该借条加盖了公司印章,徐红飞在该借条签名,借款落款时间2014年3月7日。借款后,辉煌公司未返还万贻林借款及支付利息。2015年3月26日,万贻林与辉煌公司签订房产抵债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辉煌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向万贻林借款30万元,其公司无偿还现金能力,愿以其两处房产用作抵债,抵债房产:洪房0623号楼东侧5楼501室、洪房1274号楼西侧一层平房;万贻林对上述两处房产拥有使用权、所有权、租金收取等一切权利,辉煌公司只有在还清欠款的情况下,才能收回房产。因辉煌公司未返还万贻林借款,万贻林起诉来院。另查明:辉煌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徐红飞、徐建国、徐仁飞为该公司股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辉煌公司向万贻林出具30万元的借条,表明双方之间已建立借贷法律关系。诉讼中,辉煌公司未举证其已履行该债务,万贻林起诉要求辉煌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条载明的利息1.5%,万贻林起诉要求辉煌公司支付计至起诉之日的利息63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万贻林主张是本案借款系徐红飞、徐仁飞系滥用股东资格,要求辉煌公司股东徐红飞、徐建国、徐仁飞对万贻林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新辉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万贻林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南昌新辉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万贻林借款利息6.3万元。三、驳回原告万贻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5元,由被告南昌新辉煌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万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雪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