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苏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青凤、刘静、刘帆与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联盟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凤,刘静,刘帆,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联盟村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郴苏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李青凤。申请执行人刘静。申请执行人刘帆。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联盟村三组。本院在执行李青凤、刘静、刘帆与郴州市苏仙区许家洞镇联盟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郴苏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小明代理审判员 肖丽君代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