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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姜×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83号原告姜,女,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交纳即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明立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