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宝花与被执行人李桂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宝花,李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728号申请执行人:金宝花,女,朝鲜族,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林花,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桂云,女,汉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申请执行人金宝花与被执行人李桂云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金宝花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延朝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于同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1.被执行人李桂云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金宝花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为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2.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被执行人李桂云负担】,申请执行费9454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金宝花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向被执行人李桂云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退回,申请执行人金宝花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准确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李桂云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李桂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宝花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桂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宝花同意终结(2015)延朝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李桂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3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 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