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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与盛丽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盛丽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住所地长春市九台区西营城镇石头门村。法定代表人邴海英,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忠成,科长。委托代理人贾济臻,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丽平,女,汉族,1969年3月30日,现住长春市二道区。上诉人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盛丽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不服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于2016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管理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