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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民初字第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朱振飞与王雪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振飞,王雪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162号原告朱振飞。委托代理人冯晓萍,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明。委托代理人蒋卫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振飞与被告王雪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劲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又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振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晓萍,被告王雪明的委托代理人蒋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振飞诉称:被告与原告、张国香、赵新华、王雪明于2009年起合伙经营常熟市虞山镇芭堤雅娱乐会所。2013年2月7日,被告向原告开具《欠条》,承诺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的合伙经营期间的阶段性款项10万元,因被告至今未能给付上述欠款,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雪明辩称:原、被告之间原是合伙开办虞山镇芭堤雅娱乐会所。2013年2月7日,在法院执行局主持下就合伙人之间如何了结合伙事务达成了协议后,其向原告出具10万元欠条的。当时真实意思表述是因为所有合伙人都同意卖掉娱乐会所,所得款项在合伙人之间分��,且当时已经与他人签订了出卖合同。在获得转让款后再行分配即支付该10万元及其他款项。后因买受方拒绝支付大部分转让款,导致了其无法按预期支付10万元给原告。现合伙人共同起诉买受方,且全部诉请获得法院支持,已生效且进入执行阶段,该欠款应当在娱乐会所的转让款项执行到位后才能支付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0日,原告朱振飞、被告王雪明与赵新华、王雪明四人签订了《合伙人轮换经营协议补充协议》一份,载明虞山镇芭堤雅娱乐会所由合伙人丈夫袁国新经营至2011年4月9日,后由王雪明经营至2012年4月30日止。合伙人一致决定并同意从2012年5月1日开始将“虞山镇芭堤雅娱乐会所”承包给原告朱振飞经营管理,承包经营期限为二周年(2012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止)。又查明:2011年7月14日,常熟市清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香、袁国新、王雪明、赵新华、朱振飞、王雪明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达成(2011)熟民初字第089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张国香、王雪明、赵新华、朱振飞、王雪明支付常熟市清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34万元,并负担诉讼费、鉴定费25017元,于2012年8月10日前履行。由于张国香、王雪明、赵新华、朱振飞、王雪明未能按照(2011)熟民初字第089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常熟市清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国香、王雪明、赵新华、朱振飞、王雪明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支付1365017元。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常熟市清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述五人于2013年2月7日达成协议,约定由五位合伙人自行将常熟市虞山镇芭堤雅娱乐会所以130万元出卖后支付常熟市清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于2013年3月31日前分期履行,常熟市清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余款30017元。同日,上述五人向法院表示,除娱乐会所的押金26万元归朱振飞外,张国香、王雪明、赵新华、王雪明另外各给付朱振飞10万元,娱乐会所的债权债务由合伙人之后自行结算。张国香、王雪明、赵新华、王雪明亦于同日分别向朱振飞出具欠条,欠条内容均为:“今欠朱振飞关于常熟市虞山镇芭堤雅娱乐会所的阶段性款项人民币10万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清,剩余部分等常熟市虞山镇芭堤雅娱乐会所清算时再由股东张国香、王雪明、赵新华、王雪明之间作结算”。此后,朱振飞领取了开办常熟市虞山镇芭堤雅娱乐会所时所交押金26万元。因张国香、王雪明、赵新华、王雪明未能向朱振飞履行给付10万元的义务,朱振飞于2015年6月3日委托律师向张国香、王雪明、赵新华、王雪明分别发函,要求上述四人自收函之日7日内各付清欠款10万元。2015年7月15日,朱振飞又对包括本案被告王雪明在内的上述四人分别提起诉讼,要求四人各向其给付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另查明:而赵新华则在朱振飞提起的(2015)熟虞民初字第01163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已支付朱振飞10万元,朱振飞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赵新华的起诉。再查明:常熟市虞山镇芭堤雅娱乐会所于2010年2月10日登记设立,于2013年2月7日登记注销。以上事实,有《欠条》、法院执行笔录、《合伙人轮换经营协议补充协议》、律师函及邮寄凭证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常熟市虞山镇芭堤雅娱乐会所系由张国香、王雪明、赵新华、朱振飞、王雪明轮换合伙经营。2013年2月7日,被告王雪明向原告朱振飞出具欠条的事实双方均予以承认,应认定真实有效。被告出具欠条的时间系在原告承包经营常熟市虞山镇芭堤雅娱乐会所期间,而此时正处于常熟市清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被告在内的五名合伙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阶段。从欠条的名称及内容,并结合法院的执行笔录,可以证明原、被告等五名合伙人为自行转让常熟市虞山镇芭堤雅娱乐会所,并将转让所得全部款项用以清偿执行债务达成一致意见。为便于常熟市虞山镇芭堤雅娱乐会所能及时进行转让,全体合伙人在对原告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阶段性结算后,通过分别向原告立写欠条的方式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则因此提前终止了对常熟市虞���镇芭堤雅娱乐会所的经营。故原告以欠条为据要求被告支付阶段性欠款1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3年6月30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应予支持,但应从2013年7月1日起计算利息。关于被告认为该欠款应当在娱乐会所的转让款项执行到位后才能支付的抗辩意见,因没有事实依据,对该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振飞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崔劲松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昱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