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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48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付克文与吉林省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克文,吉林省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4898-1号原告:付克文,女,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于基华,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系原告丈夫。被告:吉林省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办公地点:吉林省农安县。法定代表人:赵辉,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米丁,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农民初字第48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付克文与被告吉林省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吉林省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账户上的存款420,0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周 凯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运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