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中执提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四保、余定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四保,余定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提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刘四保,男,汉族,1978年8月12日生,南昌县人,江西省众鑫创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南昌市。被执行人:余定桃,女,汉族,1956年3月18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桃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定桃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标的3062641元,缴纳执行费33030元,合计30956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余定桃银行存款309567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震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