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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催字第0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苏州市葳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葳乾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催字第0146号申请人苏州市葳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二环路西侧东方丝绸市场纺织城12幢-127铺。法定代表人沈张杰,总经理。申报人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临江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先来。申请人苏州市葳乾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编号为31400051/27519419,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吴江市恒葳彩钢板活动房厂,收款人为苏州市葳乾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杭州传化化学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苏州市葳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严海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