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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欢娥、沈扬等与青浦区朱家角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沈根妹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欢娥,沈扬,沈伟英,沈根妹,沈伟平,青浦区朱家角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543号原告杨欢娥(第一原告),女,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沈扬(第二原告),女,1994年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沈伟英(第三原告),女,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昱婷,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胤征,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根妹(第一被告),女,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苏斌,男,1987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青浦区朱家角镇林家村XXX号,现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沈伟平(第二被告),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青浦区朱家角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黄春枫,职务书记。委托代理人沈夫珍,女。委托代理人顾林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欢娥、沈扬、沈伟英诉被告沈根妹、沈伟平、青浦区朱家角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欢娥、沈扬、沈伟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三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