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强仁与陈乃月、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强仁,陈乃月,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26-1号原告林强仁,男,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乃月,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英,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案外人林杰,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强仁与被告陈乃月、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强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乃月与林英名下的位于福清市玉屏街道石井村海韵新村2号楼301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1205074-1、1205074-××号】。原告林强仁提供案外人林杰名下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花溪南路33号华润橡树湾家园(二期)35#楼1002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强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乃月与林英名下的位于福清市玉屏街道石井村海韵新村2号楼301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1205074-1、1205074-××号】;二、查封案外人林杰名下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花溪南路33号华润橡树湾家园(二期)35#楼1002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三、以上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若需延期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由所有权人自行保管,但不得转移,也不得对上述被查封的财产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明武代理审判员 王 芸人民陪审员 郭华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书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