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尹增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高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增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高泗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521号原告:尹增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高泗江。原告尹增芹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高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增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依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