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陶应凤与裔卫东、陈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应凤,裔卫东,陈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陶应凤。委托代理人林海,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裔卫东。被告陈润平。原告陶应凤与被告裔卫东、陈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星懿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应凤的委托代理人林海、被告裔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润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应凤诉称:2015年起,被告裔卫东陆续向原告借款,并于2015年8月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8万元的借条一张,但借条上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21日。两被告系夫妻,本案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未还款。现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8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裔卫东辩称:借款是事实,但借款金额不足18万元。被告裔卫东并不认识原告,而是由案外人周**陆续给付现金,被告裔卫东也陆续的出具了几张借条,在出具本案借条时原告并未将原来的几张借条归还给被告裔卫东。借款的原因系由于融资失败,在外面借了高利贷,所以借款还高利贷。借条是于2015年8月份出具的,借条上的借款金额计算到2015年7月。与被告陈润平系夫妻,但借款的事情被告陈润平到2015年8月份才知道,知道后即与其分居。希望被告陈润平能帮忙还款,即使被告陈润平不能还款,也愿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针对被告裔卫东的辩称,原告陶应凤陈述:确实是多次给付被告裔卫东现金,被告裔卫东也都陆续出具了借条。对此,原告提供相应的银行取款凭据以证明其有出借款项的能力。在出具本案借条时,被告裔卫东此前出具的借条都已归还给被告裔卫东。借款时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但被告裔卫东在出具本案借条之前仅付过一次利息。在出具本案借条时,原告已给付被告裔卫东的借款本金就是18万元,未将利息计算在内。考虑到被告裔卫东的现状,原告现在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主张利息。被告陈润平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裔卫东向原告陶应凤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陶应凤人民币现金壹拾捌万正¥180000元,定于2015年7月21日归还。借款人:裔卫东2015.6.21××131******68”。另查明:被告裔卫东与陈润平系夫妻,被告裔卫东系公务员,被告陈润平系教师。在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含本案在内,本院共受理七起两被告作为被告的案件,其中六起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起为追偿权纠纷案件,七起案件的总标的额超过100万元。追偿权纠纷案件系该案件原告作为保证人代被告裔卫东偿还了10万元借款后提起诉讼。六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涉及九张借条,均由被告裔卫东一人出具,其中一张借条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两张借条的落款时间虽为2015年6月,但实际上均于2015年8月出具,一张借条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另有五张借条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至9月。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裔卫东向原告陶应凤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已形成借贷关系。被告裔卫东辩称其并未收到足额款项,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裔卫东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裔卫东返还借款本金1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早于借条的实际出具时间,故该还款期限的约定应视为无效,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裔卫东主张要求还款,被告裔卫东未返还借款,应依法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起算。本案借款虽发生在被告裔卫东、陈润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被告裔卫东陈述该款项系用于归还高利贷。且结合两被告所涉其他案件可看出,被告裔卫东在短时间内大量借款,已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范围。而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系用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故原告要求由被告陈润平与被告裔卫东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裔卫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应凤给付借款本金18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陶应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金钱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被告裔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代理审判员 尹 星 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晓虹(附上诉须知、法律条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