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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葛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04执163号葛某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们纳入失信名单信息库。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