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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辉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2刑初2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辉,农民。曾因强行索取他人财物、骗取他人财物先后于2004年11月10日、2005年4月28日被治安拘留七日、治安拘留十日;再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刑六个月,2011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5)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辉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辉以刘某不慎删除其手机内拼音软件为借口,向刘某谎称自己手机被其损坏无法正常使用,并先后三次威胁刘某交出钱财。刘某因惧怕被告人陈辉欲找人殴打自己,遂三次以银行转账、充值手机话费等方式被迫交出人民币共计11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黄某、张某、陆某证言、辨认笔录、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残疾人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式,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辉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陈辉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陈辉退赔赃款人民币一千一百六十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顾凌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明青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