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19号原告金彤与被告浙江中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2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彤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560000元、利息186819元(按调解书规定计算)、受理费5550元、执行费9868.1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封的财产一时无法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卸良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童 林 更多数据: